什麼是自願醫保計劃?

納税人為自己或指明親屬購買合資格自願醫保計劃下認可產品而繳付的保費可在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下獲得税務扣除。此項税務扣除適用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税年度(即2019/20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凡簽發保單所根據的保險計劃,是經醫務衞生局局長核證為符合政府自願醫保計劃的規定,不論該保單是全部或部分根據該保險計劃所簽發,該保單即自願醫保計劃保單。

扣除資格
自 2019/20 課税年度起,如你或你同住配偶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為受保人繳付合資格保費,可申請有關扣除。
受保人必須為你自己或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是你的指明親屬 及
必須在該課税年度內任何時間持有香港身分證; 或
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滿11歲且未持有香港身分證,但受保人在出生時或被領養時,其生父母或養父母是香港身分證持有人。

指明親屬的定義
指明親屬指在該有關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是-
你的配偶;
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55歲;或
未年滿55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你或你配偶的子女或兄弟姊妹,並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婚且符合以下條件:
未年滿18歲;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

可獲容許的扣除額
每名納税人就每名受保人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款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為準。2019/20 及其後課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8,000元。
納税人可申請的指明親屬數目不設上限。納税人可申請扣除多於一份為同一名受保人購買的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如保單有多於一名保單持有人,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須視為由所有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
如一份保單同時包含認可產品及人壽保險計劃,只有與認可產品相關的已付保費方可獲扣除。
多於一名納税人可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税務扣除。
可扣除的款額須為已繳付合資格保費並扣減已退還保費的淨額;如保費是在容許扣除後方獲退還,納税人須在保費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儘管作出補加評税有時限,評税主任仍可根據《税務條例》第60條對納税人作出補加評税。

如納税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指定期間內就獲退還保費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税務局局長會考慮施行罰則。税務局局長會考慮向納税人徵收罰款或就少徵收税款評定補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