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医保计划?

纳税人为自己或指明亲属购买合资格自愿医保计划下认可产品而缴付的保费可在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获得税务扣除。此项税务扣除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即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凡签发保单所根据的保险计划,是经医务卫生局局长核证为符合政府自愿医保计划的规定,不论该保单是全部或部分根据该保险计划所签发,该保单即自愿医保计划保单。

扣除资格
自 2019/20 课税年度起,如你或你同住配偶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以保单持有人身分为受保人缴付合资格保费,可申请有关扣除。
受保人必须为你自己或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是你的指明亲属 及
必须在该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持有香港身分证; 或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有任何时间属未满11岁且未持有香港身分证,但受保人在出生时或被领养时,其生父母或养父母是香港身分证持有人。

指明亲属的定义
指明亲属指在该有关课税年度内有任何时间,是-
你的配偶;
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有任何时间,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55岁;或
未年满55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你或你配偶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有任何时间,属未婚且符合以下条件:
未年满18岁;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年满18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工作。

可获容许的扣除额
每名纳税人就每名受保人可获容许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款额或指明最高扣除额,数额以较低者为准。2019/20 及其后课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额为8,000元。
纳税人可申请的指明亲属数目不设上限。纳税人可申请扣除多于一份为同一名受保人购买的保单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如保单有多于一名保单持有人,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须视为由所有保单持有人以相等份额缴付。
如一份保单同时包含认可产品及人寿保险计划,只有与认可产品相关的已付保费方可获扣除。
多于一名纳税人可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税务扣除。
可扣除的款额须为已缴付合资格保费并扣减已退还保费的净额;如保费是在容许扣除后方获退还,纳税人须在保费退还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尽管作出补加评税有时限,评税主任仍可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对纳税人作出补加评税。

如纳税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指定期间内就获退还保费一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会考虑施行罚则。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向纳税人征收罚款或就少征收税款评定补加税。